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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對子女跟隨父或母方的考慮

2025-03-11

在一宗離婚案件中,香港家事法庭命令兩名年幼子女(分別為 7 歲和 3 歲)與他們的父親永久移居新加坡,並拒絕了母親將他們移居中國東莞的申請。 

法院考慮了父親在經濟上可持續的移居計劃、子女的新加坡公民身份,以及父親願意讓母親參與子女的生活。 

法院發現母親的計劃在經濟上不確定,並注意到她缺乏努力糾正子女對父親的誤解,並考慮到她因工作承諾而有限的時間。 

雖然女兒表示希望與母親同住,但法院由於她的年齡和對情況的錯誤理解而對此給予有限的重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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